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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周至县九峰乡耿西建材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周至县九峰乡耿西建材厂,孙远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78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入孙远明,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周至县九峰乡耿西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周至县九峰乡耿西建材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405元。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