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周至县九峰乡耿西建材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周至县九峰乡耿西建材厂,孙远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78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入孙远明,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周至县九峰乡耿西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周至县九峰乡耿西建材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405元。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