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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建平与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建平;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东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陆建平。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积鹏。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拥军,经理。原告陆建平与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清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建平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强、李积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建平诉称,2010年5月21日,原告陆建平、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原债务人王中良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债务人王中良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向原告所借250000元,由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逾期不还每月追加50000元利息。该款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5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的四倍利率支付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原告陆建平、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原债务人王中良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债务人王中良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向原告所借250000元,由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逾期不还每月追加50000元利息。该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一份及法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陆建平提供的还款协议书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引起纠纷系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所致,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建平欠款2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清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相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