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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周玲与纪程睦、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纪程睦,王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周玲,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臧贻峰,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纪程睦,男,35岁,住胶州市。被告王敏,女,197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周玲与被告纪程睦、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付增光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