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467-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张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张某某;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467-2号原告盛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