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商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钱雪芳与钟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可,钱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雪芳。上诉人钟可为与被上诉人钱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可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可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2358元,由上诉人钟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