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吕召松与吕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召松,吕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吕召松,城镇居民。被告吕学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召松与被告吕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召松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召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邮资费60元,共计660元,由原告吕召松负担。审判长 代照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