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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吕召松与吕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召松,吕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吕召松,城镇居民。被告吕学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召松与被告吕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召松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召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邮资费60元,共计660元,由原告吕召松负担。审判长  代照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