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靖宇与李东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靖宇,李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靖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白靖宇,男。被执行人李东安,男,个体户。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白靖宇与李东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靖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万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