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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靖宇与李东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靖宇,李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靖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白靖宇,男。被执行人李东安,男,个体户。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白靖宇与李东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靖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万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