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太仓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亚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亚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号原告:太仓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5000098139)。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弇山西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林乃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谷鸣,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亚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1209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李书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亚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亚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仓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