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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湛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9-01-15

案件名称

刘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湛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被告人刘冲辩护人(公诉机关)于2010-09-19以被告人刘冲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冲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晓东经济损失人民币73325元(含已赔偿的34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被告人刘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信由经济损失人民币11736.40元(含已赔偿的34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梁文彦审判员  陈伟兴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丹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