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苟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29日,汉族,陕西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陕西陇县人,居民。高某某诉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的(2009)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苟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某某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陇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