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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占良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良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占良,男,2010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军锋,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良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学民、被告人张占良及其辩护人李军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张占良与本村村民崔某在洛南县庙坪乡联合村麻沟使用电猫、架设电网捕杀野兔。19日6时许,被告人张占良上山查看是否打到猎物,崔某留在安装电猫的地方。不久张占良返回,发现崔某触电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占良与被害人崔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张占良赔偿崔某家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201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占良主动到洛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赔偿协议、领条、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尸表检验笔录及照片;证人柳某、张1、肖某、张2、王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占良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良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安装电猫、架设电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占良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占良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占良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所受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等辩护观点及理由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占良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夜江虎代理审判员  陈 轲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