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河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时某某诉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河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时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郭立英,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广和,男,汉族,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现住河口区海宁路南首363号。被告:郑某某(曾用名时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