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凤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凤阳县财政局、凤阳县小岗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财政局,凤阳县小岗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大龙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凤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财政局。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兴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西全,凤阳县农村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小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71102478法定代表人:汤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成荣,凤阳县小岗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上海大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大龙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组织机构代码证63155132-7法定代表人:汤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成荣,凤阳县小岗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凤阳县财政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凤民二初字第0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凤阳县财政局借款本金60万元及占用费5.76万元;上海大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凤阳县财政局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大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场地已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凤民二初字第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崔海银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