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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初字第602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冯文成与张杏芬、中国银行安国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成,张杏芬,中国银行安国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6020号原告冯文成,男,56岁,汉族,安国市人。被告张杏芬,41岁,汉族,安国市人。被告中国银行安国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成与被告张杏芬、中国银行安国支行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成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文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振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