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郓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侯健与王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郓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侯健,居民。被告王桂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健与被告王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健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健负担。审判员 王玉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