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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招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刘好斌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辛庄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刘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招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代表人孟繁鹏,主任。被执行人刘好斌,男,1946年9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孟繁鹏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1999)招辛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玉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