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交运集团蓬莱运输有限公司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交运集团蓬莱运输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840号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蓬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钟楼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由忠田、徐学春,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01-210号。本院在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蓬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蓬莱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蓬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9元,由原告烟台交运集团蓬莱运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