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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丹阳市富鑫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谭志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富鑫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谭志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42号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注册号:3302060000582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77#101、201室。诉讼代表人:陈雁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勤,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优达,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被告:丹阳市富鑫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211812202297)。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芭山村陈家埭23号。法定代表人:谭志夫。被告:谭志夫,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丹阳市富鑫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谭志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富鑫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谭志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49元,减半收取1124.5元,由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