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国灿与陈伯根、陈孝平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伯根,陈孝平,陈国灿,裘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伯根。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孝平。委托代理人:陈伯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灿。委托代理人:陈章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裘仲林。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与被上诉人陈国灿、裘仲林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1年2月22日,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审 判 员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