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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国灿与陈伯根、陈孝平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伯根,陈孝平,陈国灿,裘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伯根。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孝平。委托代理人:陈伯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灿。委托代理人:陈章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裘仲林。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与被上诉人陈国灿、裘仲林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1年2月22日,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陈伯根、陈孝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审 判 员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