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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国珍与严万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珍,严万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刘国珍,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刘人铭,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严万全,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曾建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珍诉被告严万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珠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珍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刘国珍负担。审判员 伏 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