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海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梁美富与叶美林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美林,梁美富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海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美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美富。委托代理人:江君华。上诉人叶美林为与被上诉人梁美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台事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美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