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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某某借款合与江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朝阳,该联社莲花分社主任。被申请人:江某某。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某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理赔款2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申请人江某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理赔款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