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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耿某某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耿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晖,周至县司法局九峰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耿某某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