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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波诉被告李颖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波,李颖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赵波,男,1973年8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抗定,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颖苗,女,1977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然怀,男,1950年12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波诉被告李颖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