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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关秀民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供销合作社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秀民,西安市长安区王曲供销合作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关秀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新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秀民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供销合作社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秀民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