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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秀泾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金某某、沈某某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金某某,沈某某,嘉兴××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秀泾商初字第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代表人:沈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祝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嘉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北路××号(竹桥港以西)金属公司大楼四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金某某、沈某某、嘉兴××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某某、沈某某、嘉兴××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某某、沈某某、嘉兴××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