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9-12-29
案件名称
葛林国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葛林国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榆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林国,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住临海市,无业。2010年12月30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榆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1)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林国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被告人葛林国在榆阳区南门口向刘某1出售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一本(25份,仟元票),出售价200元。 2010年8月8日,被告人葛林国在人民路金花购物广场向高某出售商业零售发票一本(25份,佰元票),出售价200元。 2010年9月份,被告人葛林国在榆阳区肤施路国税局门口向乔某出售三本伪造的餐饮娱乐发票(每本50份,一本面额壹佰元,另两本面额贰佰元),出售价每本250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葛林国在榆阳区西沙保宁路,向远航电脑门市的候忠庆出售一份伪造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金额32991.00元),出售价300元。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葛林国在榆阳区西沙保宁路,向远航电脑门市的候忠庆出售一份伪造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金额280656.90),出售价1000元。 2010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葛林国在榆阳区金龙大酒店门前向余某出售三本伪造的餐饮娱乐定额发票(每本50份,佰元票),出售价每本200元。随后即被榆阳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并查扣其随身携带的三本定额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高某、侯某、乔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鉴定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林国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林国犯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葛林国案发后能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林国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玉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朝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