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阜行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于忠东与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东,阜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07号原告于忠东,市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顾云岭,阜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忠,阜宁县法制局干部。原告于忠东诉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阜宁县国土资源局已作出阜国土资发[2011]7号文件注销了阜国用[2010]第006006号土地使用证。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忠东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