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黄某某,男,1973年9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1975年8月7日生(系原告妻弟)。被告郭某,男,1976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石某,男,1979年12月24日生(系被告之妹夫)。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柴油4237升,每升7.30元,计30930元,机油1桶,计400元,共计3133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打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一次性归还欠款31330元及欠款次日起至实付之日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由被告郭某向原告黄某某归还欠款15665元;对剩余欠款15665元,由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原告黄某某一次性付清。被告郭某如逾期给付,每日承担万分之四的滞纳金。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9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