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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景装潢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景装潢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解某某,男,1975年11月12日生。被告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某,经理。被告东风景装潢部。负责人种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景装潢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