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景装潢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景装潢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解某某,男,1975年11月12日生。被告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某,经理。被告东风景装潢部。负责人种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景装潢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