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梦泽、汪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梦泽,汪玲,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3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代表人:崔滨洲。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宪法,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梦泽,无业。被告:汪玲,无业。被告: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16号镁辉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梦泽、汪玲、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949元,减半收取974.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