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增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增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增红,又名雷红,男,2005年1月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增红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詹绪波、被告人雷增红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雷增红趁本村村民田某外出打工家中无人之机,窜至田某家,采取钻门入室手段,将田某卧室床头小木箱一手机盒内的中国农业银行洛南县支行借记卡及写有密码的存单回执盗走。次日,雷增红在一男子(姓名、住址不详,无法查证)的帮助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南县支行华阳路自动取款机上,用窃取的密码操作从该卡盗取现金12000元。同年8月10日,被告人雷增红再次到中国农业银行洛南县支行华阳路自动取款机支取该卡上现金3000元。赃款被雷增红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及明细查询单、户籍证明信、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渭中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韩城市看守所韩看释字(2006)057号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辩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闫某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增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增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增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增红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增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二、随案移送手电一个、农业银行银联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夜江虎审 判 员 刘延洛代理审判员 陈 轲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