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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催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朱玉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催字第130号申请人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陆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朱玉良,董事长。申请人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建行市分行、××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建栋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肆拾万元整、汇票号码为EA/0101762390、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25日、到期日为2011年3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金克祥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