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催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朱玉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催字第130号申请人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陆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朱玉良,董事长。申请人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建行市分行、××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建栋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肆拾万元整、汇票号码为EA/0101762390、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25日、到期日为2011年3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金克祥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