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民初字第8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秦庆丰。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柳立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对马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