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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齐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民初字第8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秦庆丰。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柳立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对马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