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云保字第2号申请人:季某某。诉讼代理人:章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季某某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某某在云和县冬英种植专业合作社39.39%的投资股份,保全标的为人民币36.4万元。因申请人季某某丈夫彭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庭经济困难,故申请免交保全费和免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诉称,2011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浙kd8051号小型轿车,至丽浦线××里××米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彭某某(系申请人季某某丈夫)驾驶的苏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死亡,季某某等人受伤。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次要责任,季某某等人无责任。现申请人季某某发现被申请人张某某在云和县冬英种植专业合作社39.39%的投资股份。因此,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保证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某所有的在云和县冬英种植专业合作社39.39%的投资股份(保全标的为36.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练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