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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万锡河与薛京光、万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锡河;薛京光;万妙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万锡河,男,汉族,195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兰东村**,现住兰东新区。被告薛京光,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岛村**现住胶南市。被告万妙秀,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兰东村**青岛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锡河与被告薛京光、万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锡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维同审判员  江社志审判员  周 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