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严晓兰与绍兴县喜乐绣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晓兰;绍兴县喜乐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16号原告:严晓兰。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喜乐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晓兰与被告绍兴县喜乐绣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晓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严晓兰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