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法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罗某1与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1;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紫法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罗某1,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紫金县。被告谭某,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紫金县。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1诉被告谭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紫金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罗某2,女,××××年××月××日出生)。婚后由于感情不和,意见不一,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01年3月5日到紫金县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婚生小孩罗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为更好地明确抚养小孩义务,原告罗某1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婚生小孩罗某2由其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罗某1与被告谭某的婚生小孩罗某2由原告罗某1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助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