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袁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汤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