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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袁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汤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