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育斌诉被告邹秋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斌,邹秋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张育斌,男,1977年4月10日生。被告邹秋敏,女,1976年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斌诉被告邹秋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育斌承担。审判员  蔚志强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