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育斌诉被告邹秋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斌,邹秋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张育斌,男,1977年4月10日生。被告邹秋敏,女,1976年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斌诉被告邹秋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育斌承担。审判员 蔚志强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