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绍兴齐贤纺织机械厂与苍南县中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商初字第29号原告:绍兴齐贤纺织机械厂。负责人:沈春良。被告:苍南县中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齐贤纺织机械厂诉被告苍南县中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齐贤纺织机械厂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720元,由绍兴齐贤纺织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