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路与德州中环彩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路;德州中环彩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95号原告:赵路,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德州中环彩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赵路诉德州中环彩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路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德州中环彩钢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德州中环彩钢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或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