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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保定保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保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保定保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保新路。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景洪道。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保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保路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保路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17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保定保路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