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叶某,女,出生于1967年9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文登会,成都市武侯区川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出生于1963年12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