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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迎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屠继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继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屠继勇,男,汉族,1989年6月29日生,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应友,安徽省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万家凤,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强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屠继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方    畅审判员 胡  毅  杰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