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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周春晓、周五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周春晓,周五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332号原告陈国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朝晖。被告周春晓。被告周五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庆诉被告周春晓、周五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