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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纯纯与苍山县润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纯纯,苍山县润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赵纯纯。被告苍山县润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纯纯与被告苍山县润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纯纯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纯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由原告赵纯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