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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嘉路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梁卫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嘉路鑫物流有限公司,梁卫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西安市嘉路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站街甲字2号装卸招待所218室。法定代表人司炳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豆选谊,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卫平,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浦城县人,住西安市百家口粮食储备库3号院2号楼3单元5楼。委托代理人乔栋,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西安市嘉路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梁卫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嘉路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嘉路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2.5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