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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周洁、张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周洁;沈飞飞;张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3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洁,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吴江市。2006年2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7年12月2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沈飞飞,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吴江市。2007年4月23日曾因盗窃被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10月25日、2008年6月8日曾因吸毒分别被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0月31日曾因吸毒被吴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7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强,男,1992年3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吴江市。2010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江市看守所。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洁、张飞飞、张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吴江刑二初字第052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沈飞飞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洁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尚未被追缴的犯罪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周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洁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洁撤回上诉。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0)吴江刑二初字第05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志蕙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