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陈玉丰等与卢娟娟、卢建华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卢娟娟;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陈玉丰;金友爱;卢建华;张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娟娟。委托代理人:刘清清。委托代理人:李夏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友爱。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春英。原审被告:卢建华。原审被告:张霞芳。上诉人卢娟娟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陈玉丰、金友爱、原审被告卢建华、张霞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金婺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娟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娟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上诉人卢娟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陈影波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 青 更多数据: